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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有限公司与中交路**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路桥北方*公司买卖货款纠纷一案中,江阴*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江阴*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江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20元(江阴*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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