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限公司诉被告江阴市华士华东建筑装潢材料厂买卖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市*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50元(原告无锡市*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无锡市*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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