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无锡市**限公司与江阴市华士华东建筑装潢材料厂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限公司诉被告江阴市华士华东建筑装潢材料厂买卖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市*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50元(原告无锡市*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无锡市*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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