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市*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江*限公司买卖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州市*备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常州市*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常州市润泰自动控制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60元(常州市*备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上常州市*备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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