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全诉被告王*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孙*全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未损及他人之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30元,减半收取1415元由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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