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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华**限公司与河北再**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江*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发有限公司买卖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澄周*初字第006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一、河北再戈再生资源*公司结欠江*限公司货款6141700元,经双方协商,该款由河北再戈再生资源*公司于2012年5月23日前支付300000元(江*限公司申请解除对河北再戈再生资源*公司帐户的冻结);于2012年6月10日前支付2000000元;于2012年7月15日前支付650000元;于2012年8月15日前支付650000元;2012年9月15日前支付650000元;于2012年10月15日前支付650000元;2012年11月15日前支付650000元;于2012年12月15日前支付591700元,如河北再戈再生资源*公司不按期履行应承担违约金250000元,江*限公司可就未付款部分申请一并执行。二、河北再戈再生资源*公司在履行最后一笔货款前,江*限公司应开具金额为8800000元增值税发票给河北再戈再生资源*公司。三、由河北再戈再生资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2819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江*限公司的请求,本院于2013年7月10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被执行人*发有限公司履行了330万元,余款2324895元因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江*限公司愿意放弃执行,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河北再戈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无履行能力,在支付执行款330万元后,余款2324895元申请执行人江*限公司自愿作放弃执行,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2012)澄周*初字第006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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