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程**、纪宗礼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程*平诉被告纪*礼租赁合同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纪*礼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程*平诉称,被告纪宗礼于2012年租用我的模板使用产生租金46000元,后给付2000元,尚欠租金44000元,经索要,被告拒不归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欠款44000元及利息38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纪宗礼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2年10月3日,被告纪*因承包邳*德学校建设工程租赁原告程*模板使用,经结算,尚欠原告模板租赁金46000元。2006年1月27日,被告纪*归还原告租金1000元,2007年2月16日归还租金1000元。2012年,被告重新向原告出具欠据,载明:“今欠到程*模板租金肆万肆仟元整¥44000.00元整纪*2012年2月26日”。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予归还。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欠款44000元,并自2002年10月30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照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上述事实,有欠据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关于模板租用的约定不违背法律及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是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被告纪*礼在结算租金后向原告出具欠条,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程*要求被告纪*礼支付租金44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纪*礼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及对证据质证的权利,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纪宗礼给付原告程*租金44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02年10月3日起按中*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纪*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