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建材货款纠纷一案,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于2001年10月25日作出的(2001)槐经初字第11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登记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槐执恢字第15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