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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某橡**胶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某橡胶有限公司合同货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橡胶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某橡胶有限公司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中,于2012年01月09日作出(2012)高民二初字第55号财产保全裁定,裁定冻结被告某橡胶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某橡胶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合计人民币30万元整。现因原、被告已经协商解决本案纠纷,原告*有限公司于2014年08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某橡胶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某橡胶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合计人民币30万元整的冻结。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告某橡胶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某橡胶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合计人民币30万元整的冻结。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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