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与被告许*买卖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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