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等与姜**、张**买卖货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张*与被执行人姜*、张*买卖货款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张*在福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社口信用社内的存款5900元,但被执行人姜*、张*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此,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张*在福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社口信用社内的存款59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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