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张*、张*与被执行人姜*、张*买卖货款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姜*、张*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张*在福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社口信用社内的存款59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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