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贾**与绵阳舶**限公司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贾*诉被告绵阳舶*限公司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已和解并已履行,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贾*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