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杨*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10月12日以尚需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杨*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诉是合法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对被告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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