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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刘**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李*英诉被告刘*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2014年12月30日原告李*英以“原告李*英已与被告刘*的家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对方已履行赔偿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申请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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