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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泉关**限责任公司与甘泉县**民委员会效力确认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甘泉关家沟*责任公司因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2015)甘民初字第00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甘泉关家沟*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委托代理人贾*与被上诉人*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白晓峰、委托代理人王*和原审被告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2015)甘民初字第0011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甘泉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上诉人甘泉关家沟*责任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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