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甘泉关家沟*责任公司因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2015)甘民初字第00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甘泉关家沟*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委托代理人贾*与被上诉人*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白晓峰、委托代理人王*和原审被告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2015)甘民初字第0011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甘泉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上诉人甘泉关家沟*责任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