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因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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