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与乌鲁木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周*因与被上诉人*酯*公司(以下简称亿咏*司)、原审第三人向会红、王*、王*、白*、王*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2015)米*二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周*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周*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周*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周*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35元,由上诉人周*负担,余款70元由本院退回上诉人周*。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