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吴*被告新疆志*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对被告新疆志*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还原告3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殷*、张*、卢**、黄**与青海威**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二审裁定书
原告殷某某、张某某、卢某某、黄某某甲诉被告青海某某特种**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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