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新*有限公司与被告巴州*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新*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疆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5元,由原告新疆*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殷*、张*、卢**、黄**与青海威**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二审裁定书
原告吴**被告新疆志**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巴州恒**有限公司、侯**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殷某某、张某某、卢某某、黄某某甲诉被告青海某某特种**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周**与乌鲁木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姚**与北京北方**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姚**与北京北**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姜*与北京城建**任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孙**等与孙*公司决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