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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与北京北**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姚*与被告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张*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沈*、蔡*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北方邦*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诉称

原告姚*起诉称:2014年6月7日,北*公司召开临时董事会,作出任免总经理等《临时董事会决议》。但北*公司上述临时董事会召集程序、决议内容均违反公司章程,具体情况如下:1、公司章程第16条、第17条规定了董事会会议召集、通知、召开临时董事会提议权、表决等制度,北*公司公然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仅在2014年6月5日由一名董事单独以电子邮件形式进行了通知,且未通知全部董事,便于2014年6月7日召开董事会,且决议内容与议案严重不符,因此该次临时董事会的全部决议应依法予以撤销;2、公司章程第15条规定了董事会的职权,同时第27条规定聘任或变更董事长、经理应经高能天南(南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或其委派人员的同意,因此,除召集程序违反公司章程外,北*公司临时董事会免除总经理、董事长职务的决议,任命代理总经理、副董事长等决议事项违反公司章程表决方式的规定,超越了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全部决议应依法予以撤销。故原告姚*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撤销北*公司2014年6月7日作出的全部《临时董事会决议》,并由北*公司承担诉讼费用。

原告姚*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临时董事会决议》、《北京北方邦杰*限公司章程》、李*通知召开特别董事会的电子邮件。

被告北方邦*司既未作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

经本院庭审核对,本院对姚*提交的《临时董事会决议》、《北京北方邦杰*限公司章程》、李*通知召开特别董事会的电子邮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

本院根据上述认证查明,北*公司于2007年2月2日成立,由颜*、路*、李*、赖*、姚*、高能天南(南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高能投资基金)等三十七方共同出资,注册资本369.6481万元,法定代表人颜*。董事会成员包括颜*、冯*、李*、路*、赖*,颜*同时担任经理职务。

北方邦*司2012年6月25日的《北京北*有限公司章程》内容有三十一条。第八条、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第十四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五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其中高能投资基金有权提名一名董事。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十六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第十七条、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十日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对所议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二十三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认为必要时有权更换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七条、公司在依据本章程或内部规定作出下述决议时,应当取得高能投资基金或其委派人员的同意,否则不得实施:(一)首次公开招股或者资产注入上市公司;(二)决定证券发行的保荐机构、承销商和其他相关中介机构及批准公开发行投票或资产注入的条款和条件;(三)公司战略资本运作、并购重组、担保或融资、财务负责人任命等;(四)年度商业计划和预算;(五)员工期权和股权激励事项;(六)聘任或变更董事长、经理。

2014年5月22日,北方邦*司的董事长颜*因涉嫌职务侵占,被公安机关采取拘留措施。同年6月5日,董事李*向路*、冯*、赖*三位董事发出关于“特别董事会”的电子邮件,邮件写明:公司定于2014年6月7日上午九点在公司大会议室召开董事会特别会议,讨论审议6月3日股东高能投资基金提出因董事长颜*涉嫌犯罪不能正常履职所引发相关议案,请各位董事和相关人员准时出席。同年6月7日,李*、路*、赖*三位董事出席会议,作出《临时董事会决议》。决议形成以下主要内容:1、因原董事长颜*涉嫌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巨额财产,被公安机关拘留十余天,决定按照公司法规定,免去颜*总经理职务、董事长职务,暂停法人代表资格,待司法机关判决出台后予以变更。2、同意由李*董事代理总经理职务,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3、推举赖*为公司副董事长,负责董事会召集,在董事会选举新任董事长之前,由其履行董事长职务。4、冯*董事6月5日所发邮件内容系颜*个人行为,各位董事不予认可。5、公司6月6日晚发生重大失窃案件,犯罪嫌疑人姚*、杨*等人具有重大作案嫌疑,凡未经董事会合法授权所出具的相关证明一律不予认可,对姚*、杨*、杜*、屈*予以开除公司职务,对可能与本案有牵连的所有人员一律停薪。6、针对冯*董事发送的高能投资基金自称对公司拥有绝对控股地位,并未告知公司任何相关董事的前提下获得公司公章及证照一事,与会董事认为:第一、因颜*被采取强制措施,与会董事对高能投资基金取得授权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存在质疑;第二、颜*个人委托股权份额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与会董事不认可在颜*所持有股份权益上任何处置;第三、任何股东无权以任何理由在未取得合法授权和履行合同手续情况下将公司财物挪至除公司经营场所外其他场所,高能投资基金的行为严重干扰了公司的正常运营和损害了中小股东的权利。7、因为高能投资基金采用非法手段转移了公司公章、证照及重要文件,已造成公司业务停滞,有员工提出罢工和集体上访,董事与股东代表商议后决定公司人员无限期放假。《临时董事会决议》有三位董事、董事会秘书庞*、股东代表和三位职工代表签名。之后,北方邦*司将《临时董事会决议》的内容向股东和职工公布。

姚*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递交了本案民事起诉状。

上述事实,亦有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姚*作为北*公司的股东,于2014年7月24日至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北*公司2014年6月7日的《临时董事会决议》,符合公司法的上述规定。依据北*公司的章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十日通知全体董事。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北*公司未提前将开会通知送达董事颜*,并且临时董事会的开会时限未在公司章程中作出规定,故此次董事会的召集程序违反了公司章程及公司法规定。《临时董事会决议》中的第1项内容免去颜*总经理、董事长职务、第2项内容任命李*为代理总经理,亦未取得高能投资基金的同意,此内容违反了公司章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故《临时董事会决议》的形成,在程序和内容上均违反公司章程,股东姚*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至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董事会决议,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北*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裁判。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撤销被告北京北*有限公司二〇一四年六月七日作出的《临时董事会决议》。

案件受理费七十元(原告姚*已预交),由被告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七十元,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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