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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开**任公司保定**券营业部与李**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国开*任公司保定五四西路证券营业部因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负责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陶*、刘*,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周*、乔*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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