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鲁*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诉被告南宁市*限公司五象购物广场、南宁市*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商标注册证号为:第570147号),原告鲁*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以已与两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鲁*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撤回对被告南宁市*限公司五象购物广场、南宁市*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16元,由原告鲁*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负担1658元,余款1658元由原告向本院申请退回。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