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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康**有限公司与重庆国**限公司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重庆国*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份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人民法院(2009)渝五中法民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重庆国*限公司于2010年2月2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撤回上诉是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上诉人重庆国*限公司的撤回上诉申请系在本院对本案的判决宣告之前,其意思表示真实,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重庆国*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重庆国*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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