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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一利小肥羊餐厅(简称一利小肥羊与内蒙古**有限公司(简称小肥羊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原告内蒙古*有限公司诉被告兰州一利小肥羊餐厅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9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内蒙古小肥羊的委托代理人漆小晖、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一利小肥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小肥羊公司成立后经多年经营,在国内外开设有多家加盟店与直营店,获得了一定营销业绩。后经国*总局商标局注册,取得了第3043421号“小肥羊LITTLESHEEP及图”、第4098504号“小肥羊火锅连锁店及图”、第5202191号“小肥羊”商标专用权。2011年5月23日,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其许可擅自在店面招牌及广告宣传中使用“小肥羊”、“一利小肥羊”、“小肥羊壹利总店”等汉字及卡通羊图,认为被告突出使用“小肥羊”商标的行为已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并已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取证后提起诉讼,请求制止侵权及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由被告承担诉讼费、公证费及原告的诉讼合理开支。经本院查明,2005年7月27日,一利小肥羊由兰州市城关区渝香苑酒楼变更而来,负责人为李*。2008年7月16日,一利小肥羊又变更为兰州壹利小肥羊餐厅,负责人变更为李*,企业性质为个人独资。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裁判结果

一、经被告一利小肥羊原投资人李*与案外人*羊餐厅投资人李*协议,愿意配合原告小肥羊公司进行本案调解工作。

二、兰州*羊餐厅停止在店面招牌及广告宣传中使用含有“小肥羊”相关字样的汉字及类似卡通羊图。以上所涉内容由原告监督兰州*羊餐厅于签收本调解书前清除完毕。

三、李*替兰州壹利*小肥羊公司因本次诉讼所产生的相关费用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元),于签收本调解书当日付清。

四、本调解书签收后,原*羊公司与李*、兰*壹利小肥羊餐厅及投资人李*之间就小肥羊商标侵权不存在任何纠纷。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退回原告内蒙古*有限公司1150元。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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