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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州正**限公司诉被告郑州**限公司、天水**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州正*限公司诉被告郑州*限公司、天水*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9月22日以其决定对该案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兰州正*限公司的撤诉理由成立,其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兰州正*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55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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