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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明*大街骨里香熟食城、天水骨里香食品**公司与被告金其高因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明*大街骨里香熟食城、天水骨里香食品*公司与被告金其高因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81229.27元;3、本案调查费用180元由被告承担;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答辩认为其使用的“骨里香”字号系店名,且已使用多年,并未恶意侵权。

本案在审理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金其高于2011年6月10日前在其经营的“麦积区骨里香扒鸡熟食城”的名称上停止使用“骨里香”字号;

二、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明*大街骨里香熟食城、天水骨里香食品*公司放弃要求被告金其高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021元,减半收取2010.50元,由原告天水骨里香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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