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泉*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6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福建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91元,减半收取104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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