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化县*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奥*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东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8元,减半收取为124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原告广东奥**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化县林*食杂店商标侵权纠纷一案1541号民事裁定书
原告广东奥**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化县林*食杂店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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