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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济民**有限公司与黄*一案二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天津市*有限公司因与无锡济民*有限公司、天津市*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丰城市*有限公司、黄*商标侵权纠纷上诉一案,不服江西省*民法院(2008)宜中民三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二审裁判结果

一、天津市*有限公司责成天津市*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在签订调解协议后立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黄*筋骨贴”系列产品上使用“黄*”作为商品名称,不得进行广告宣传;销毁现有库存的“黄*筋骨贴”系列产品的全部外包装盒、内包装袋;并在调解协议生效后立即召回、销毁已流入市场,但未销售到用户手中的全部侵权产品的外包装盒、内包装袋。

二、天津市*有限公司向无锡济民*有限公司支付补偿金共计45820元(大写:肆万伍仟捌佰贰拾元整,该费用包括一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二审诉讼费由天津市*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三、天津市*有限公司应在自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10日内将上述款项全部支付到无锡济民*有限公司指定帐号。

四、无锡济民*有限公司在接到法院调解书之日起10内配合法院办理好天津市*有限公司被冻结帐号的解冻事宜。

五、如天津市*有限公司违反调解协议内容按一审判决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7820元,二审案件受理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共计10720元,由天津市*有限公司承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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