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限公司诉被告李**商标侵权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限公司诉被告李**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5月6日立案受理。庭审前,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李**在侵权事件发生后,已向原告卫**团支付了2000元的赔偿金,原告卫**团同意被告李**再支付1万元的赔偿金(已交付)。

二、被告李**在《大河报》上向原告卫**团公开赔礼道歉,道歉内容由原告卫**团确认。道歉信登报费用由被告李**支付500元(已交付)。

三、被告李**承诺销毁所有已制造未销售的侵权商标标识及所有模具。

四、原告卫**团承诺在被告李**履行完第一条义务后放弃追究其他责任。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受理费650元由原告**限公司承担(已交付)。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零零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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