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迪**限公司诉被告王**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10日向以“被申请人停止了商标侵权行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迪**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州迪**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65元减半收取2232元,由原告苏**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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