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宁波**限公司与中山东**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东*限公司与被告宁*限公司、宁波海*限公司、彭*、黄*、夏*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宁*限公司、宁波海*限公司、彭*、黄*、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山东*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山东*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限公司、宁波海*限公司、彭*、黄*、夏*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670元,减半收取9335元,证据保全费50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9335元,由原告中*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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