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郑*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08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郑*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对被告郑州*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410元,减半收取5705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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