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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湖南**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缆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缆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0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湖南*缆有限公司的起诉。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省*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600元,减半收取4800元,由原告湖*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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