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缆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0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湖南*缆有限公司的起诉。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省*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600元,减半收取4800元,由原告湖*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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