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顺*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佛山市顺*有限公司于2008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顺*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佛山市顺*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佛山*器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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