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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大**有限公司与汪**一案二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汪*因与被上诉人*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司)、原审被告李*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不服长沙*民法院(2008)长中民三初字第02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4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汪*的委托代理人杨*、被上诉人大*司的委托代理人蒋*、周*、原审被告李*的委托代理人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上诉人*公司于2002年9月21日通过转让获得第1138964号“奥妮Ausny”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十类避孕套、子宫帽、非化学避孕药、医用冰袋、医用手套、按摩手套、假发。该商标续展注册的有效期自2007年12月28日至2017年12月27日。2007年8月22日,该商标被国家工商*评审委员会认定为驰名商标。2007年12月14日,被上诉人*公司在上诉人汪*位于长沙市高桥医药流通园10栋6号红太阳保健品批发部购买“真澳妮”天然胶乳橡胶避孕套5盒,并取得送货单收据一份和汪*名片一张。以上购买过程经长沙市公证处(2007)长证内字第8965号公证书公证。上述“真澳妮”天然胶乳橡胶避孕套外包装显著位置上标有“真澳妮”字样,并在产品左上角非显著位置标示“康寿堂”注册商标字样,制造商为“河北同乐乳*限公司”。

本院认为

本案二审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于2009年4月28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二审裁判结果

一、上诉人汪*立即停止销售侵犯被上诉人广州大*有限公司“奥妮Ausny”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真澳妮”天然胶乳橡胶避孕套产品;

二、上诉人汪*自愿承担被上诉人广州大*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000元;

三、原审被告李*自愿承担被上诉人广州大*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000元;

四、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即1050元,合计3150元,由上诉人汪*自愿承担;

五、各方当事人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

六、本调解协议一式四份,法院留存一份,各方当事人各持一份,经各方当事人及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字后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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