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限公司与被告姚*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限公司以与被告姚*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二00九年二月十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浙江*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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