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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邦涂**限公司与某某某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立*涂*限公司诉被告吴*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30日受理后,同日原告立*涂*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吴*的银行存款6万元或库存商品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了足额的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立邦涂料(中*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告吴*的银行存款6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冻结、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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