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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有限公司与吴**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嵊州*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嵊州*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吴*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二00九年二月十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嵊州*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嵊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嵊州*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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