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嵊州*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嵊州*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吴*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二00九年二月十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嵊州*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嵊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嵊州*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浙江顺**有限公司与武汉凯**责任公司、杭州**有限公司商标许可合同管辖权异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欧普**限公司与李*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
欧普**限公司与石愿桥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内蒙古**份有限公司诉济源市**料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案
武汉王**责任公司与上海英**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贺**与滚石国际**限公司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限公司与姚**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吴又明与中山市**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立邦涂**限公司与某某某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