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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份有限公司诉济源市**料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案

审理经过

原告内蒙古*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司)与被告济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王*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1月26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于2010年3月9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叶*、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

审理中,2010年7月21日,伊*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伊*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内蒙古*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60元,减半收取1180元,由伊*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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