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河南*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九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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