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石*限公司河南商丘石油分公司诉被告聂*商标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石*限公司河南商丘石油分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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