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东**限公司与被告长葛**程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东**限公司于2014年10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东**限公司以被告长葛市**程有限公司已停止侵权,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东**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河**有限公司减半承担52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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