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厦门**限公司与被告周越球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厦门**限公司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厦门**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厦门**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7元,减半计取为393.5元,由原告厦门**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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