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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限公司诉被告杨**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限公司诉被告杨*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上海*限公司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0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上*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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