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有限公司诉被告商丘市睢阳区杨*清芳牛肉拉面馆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有限公司于2008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证据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告商丘市睢阳区杨*清芳牛肉拉面馆销售的带有“张弓”商标的白酒,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扣押被告商丘市睢阳区杨*清芳牛肉拉面馆销售的带有“张弓”商标的白酒。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