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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牛**限公司与被告冯**、九**市、漯河**食品厂、汕头市**限公司、贾*商标侵权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黑牛*限公司诉被告冯*、九*市、漯河*食品厂、汕头市*限公司、贾*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黑牛*限公司与被告代表贾*、黄恋于2008年3月29日自行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后原告黑牛*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撤诉确属自愿,符合撤诉的相关条件,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黑牛*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黑牛*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八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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