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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有限公司与王*、齐**商标侵权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齐*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有限公司以无法提供二被告人的确切住址为由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河南*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九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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