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厦门**限公司与焦作市腾飞眼镜店商标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厦门**限公司与被告焦作市腾飞眼镜店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厦门**限公司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厦门**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厦门**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3元,减半计取为641.5元,由原告厦门**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