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立邦涂料(中*限公司诉被告吴*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立邦涂料(中*限公司于200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经原、被告双方协商,被告吴*停止了侵权行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立邦涂*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687.50元,财产保全费620元,均由原告立邦涂*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